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參與本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者,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者。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財政部所訂標準。
  三、淨值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最近三年淨值獲利率平均達百分之
      二以上。
  四、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為 A級或相當等級以
      上者。
  五、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低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逾期放款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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