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計畫書內容及其他書面資料,依法公正辦理評選, 並作成會議紀錄,其評選項目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健全程度。 二、債務信用及財務健全程度。 三、經營管理績效。 四、工作計畫內容。 五、服務市民及機關之便利性。 六、代理公庫實績經驗。 七、不計息市庫存款基本存量。 八、代庫成本核算之合理性。 九、配合市政府政策之程度。 十、其他與市庫代理銀行遴選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