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種基金實施集中支付作業補充規定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付款憑單另行設計(如附件(一)),自行印製,至此項憑單所需附
    送之分簽支票清單及關係通知單,可沿用現行格式。

二、繳款書因基於需要,另行設計(如附件(二)),自行印製。

三、收入退還書、支出收回書、支票註銷申請書、餘額移轉憑單等,因不
    常用,未另設計,如有發生仍使用原設計格式。

四、特種基金編號,收支通用,其編號如下:
    1.醫療作業循環基金            2100
    2.收費停車場作業基金          2200
    3.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          2300

五、特種基金管理機關編號,適用普通基金支用機關編號,不予另編。

六、集中支付處應按日及按月編製收支報表分送財政局及主計處(如附件
    (三)(四))每月分發各管理機關對帳單(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