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卡及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公款支付流程及增進政府採購效
    率,降低行政成本,以達成建立網路新都及落實電子化政府之目標,
    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政府公務卡(以下簡稱
    公務卡)及政府採購卡(以下簡稱採購卡)支付費款,特訂定本要點
    。

二、公務卡及採購卡適用範圍如下:
  (一)公務卡:適用於本府各機關正副首長特別費之費款支付。
  (二)採購卡:
        1.實體採購卡(以下簡稱實體卡):適用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
        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虛擬採購卡(以下簡稱網路卡):適用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
        採購系統之電子支付。

三、各機關應備函向發卡銀行提出使用公務卡或採購卡之申請,並檢附申
    請書、申請名冊、身分證影本等文件。
    前項資料如有異動(含停用卡片),各機關應即函知發卡銀行。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及異動之相關資料,應副知本府財政局(以下簡
    稱財政局)。

四、各機關使用公務卡或採購卡消費後,由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發卡
    銀行)代各機關先行支付費款予廠商,各機關按月支付代墊款項予發
    卡銀行。

  貳、公務卡
五、公務卡以各機關支領特別費之人員為持卡人。

六、公務卡持卡人於刷卡消費後,應將原始憑證及簽帳存根聯交出納、總
    務或指定人員妥為保管,以便辦理核銷。

七、公務卡之額度,於年度進行期間,當月份未使用額度可累計使用。但
    不可遞延至跨年度使用。
    發卡銀行按各機關每月可使用額度及前次累計餘額,調整控管該月消
    費刷卡額度;持卡人僅可於授權額度內刷卡消費。

八、各機關於公務卡持卡人異動時,應即辦理停用、異動及結算帳款之作
    業;其待結報帳款之相關憑證及文件資料,並應辦理移交。

  參、採購卡-實體卡
九、各機關應指定相關採購人員為實體卡之持卡人。

十、各機關於確認採購預算與需求,並完成請購程序後,得以實體卡進行
    採購。
    前項採購,持卡人得以網路採購方式為之。

十一、實體卡持卡人以網路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於刷卡確認完成交易後,
      應列印網路下單紀錄,以便驗收時查核。
      前項採購標的如有瑕疵,持卡人應於七日內換貨或通知發卡銀行取
      回已付之貨款。

十二、各機關於實體卡持卡人員異動時,應辦理實體卡之停用、異動之作
      業;其待結報帳款之相關憑證及文件資料,並應辦理移交。

  肆、採購卡-網路卡
十三、各機關應指定相關採購人員為網路卡之持卡人。

十四、各機關於確認採購預算與需求,並完成請購程序後,如以共同供應
      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採購時,得以網路卡支付費款。
      持卡人於網路下訂後,應列印網路下訂紀錄,以便備查,並於採購
      標的完成驗收程序及確認各項原始憑證無誤後,即上網辦理電子支
      付。

十五、各機關於網路卡持卡人員異動時,應即辦理網路卡之停用、異動之
      作業;其待結報帳款之相關憑證及文件資料,並應辦理移交。

  伍、付款及帳務處理
十六、各機關公務卡或採購卡之持卡人,於收到採購案之相關原始憑證後
      ,應詳加審核,並於憑證上加蓋「公務卡及採購卡支付」字樣,依
      原始憑證核銷程序簽核後,先予收存,俟收到發卡銀行之消費明細
      帳單,再彙整交由出納人員辦理付款作業。

十七、各機關經內部審核無誤後,應於繳款期限前編製付款憑單送交財政
      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簽開之付款憑單,應即時將款項存入繳款帳
      戶。
      未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機關,應將款項直接繳入發卡銀行指定
      之繳款帳戶。

十八、年度進行期間,未列入當月份消費明細帳單之原始憑證,各機關應
      妥為保存,留供次月份辦理付款。

十九、年度結束時,各機關當月份未列入消費明細帳單之已刷卡消費原始
      憑證,持卡人應檢附簽帳存根聯先行請款存入其繳款帳戶。如下年
      度發現溢付時,則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庫。

二十、各機關對帳款有疑義時,應即通知發卡銀行暫不付款,待確認疑義
      交易責任歸屬後,如確屬應支付之帳款,再於次月支付發卡銀行。

  陸、權利義務
二十一、發卡銀行核發公務卡或採購卡時,應將各機關申請持卡人資料、
        可使用額度郵寄至各該機關。

二十二、發卡銀行應每月將各持卡人之消費明細帳單分別寄送持卡人及其
        服務機關。

二十三、發卡銀行應確保電子採購作業系統之安全及管制,因故發生損失
        時,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四、公務卡或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持卡人應即向發卡銀行通報掛失
        ,並確認已完成掛失手續,再由原機關備函通知發卡銀行辦理補
        發或換發,並副知財政局。

二十五、各機關持卡人應負保管及使用之責任,如未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
        務,致公款遭受損失時,有關失職人員應按情節議處,並負賠償
        責任;如不能確定責任之歸屬,由機關長官及各經管人員負連帶
        賠償責任。

  柒、附則
二十六、各機關使用公務卡與採購卡刷卡消費,發卡銀行應給付本府紅利
        回饋金;其金額或比例,由財政局與發卡銀行商定,並以契約定
        之。
        前項紅利回饋金,由財政局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悉數解繳市
        庫。

二十七、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表,由發卡銀行定之,並報財政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