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每月薪津及代扣款,
    除下列情形外,於每月一日發給及撥付:
  (一)薪津發給日如逢假日放假,代扣款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撥付。
  (二)薪津發給及代扣款撥付日,如遇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致未及
        作業,得順延之。
〔立法理由〕
一、為齊一現職人員薪津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發給日期,經參酌「中央
    政府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修正本點規定,刪除原發
    給日如逢假日提前發給規定,並依實務增列代扣款處理規範。
二、參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
    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
    法等規定之發給時間一次發給。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核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退休(伍
)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所訂之發給時間準時發給,刪除原發
給日如逢假日提前發給規定。

三、各機關發給薪津、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應依照臺北市市庫集
    中支付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處理原則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準用之。
〔立法理由〕
臺北市議會就薪津及獎金發放日,並未訂有相關法規,惟其並非本府所屬
機關,爰將適用修正為準用,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