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實施電腦連線存帳退匯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及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實
    施集中支付電腦連線存帳(以下簡稱電連存帳)發生退匯時,保障受
    款人權益,並避免處理時間過長,造成庫款閒置,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接獲金融機構退匯通知時
    ,應於當日列印退匯明細資料,產生電子檔,並儘速通知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若已逾上班時間無法於當日通知者,最
    遲應於次一工作日通知。

三、財政局接獲代庫銀行退匯明細資料後,應儘速通知各機關處理。
    各機關接獲財政局退匯通知後,對於需辦理更正再匯之案件,應於四
    個工作日內儘速填妥電連存帳更正事項申請單(以下簡稱更正申請單
    )送達財政局辦理更正再匯作業;若未於期限內將更正申請單送達財
    政局者,財政局應請代庫銀行簽開同額支票交由各該機關填製支出收
    回書辦理支出收回。

四、財政局應定期將電連存帳錯誤率統計表提供各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