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獎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獎勵民間投資,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法規之規定。但其他法規規定較本自治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 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