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各類獎勵措施,屬第三條第一款之情形者,得於
  擬訂計畫後提出申請,至遲應於公司創立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一年
  內為之;屬第三條第二款之情形者,應於市政府或其所屬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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