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各類獎勵措施,屬第三條第一款之情形者,得於 擬訂計畫後提出申請,至遲應於公司創立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一年 內為之;屬第三條第二款之情形者,應於市政府或其所屬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