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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市政府得設置獎勵投資單一服務窗口;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企業投資相關法令及諮詢服務。 二、投資獎勵申請案件之收受及初審。 三、協助企業排除投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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