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得申請市政府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百分之五十之訓練費用。
  前項提供勞工職業訓練之成本費用或補貼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限。但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
  僱用員工總數百分之一者,其職業訓練費用補貼得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
  元。
  第一項之申請,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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