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97
人,瀏覽人次:
82260942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投資人得申請市政府協助取得低利融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市政府得 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限度內,酌予補貼利息二年。 前項補貼累計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