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得申請市政府協助取得低利融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市政府得
  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限度內,酌予補貼利息二年。
  前項補貼累計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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