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因投資案須使用之市有房地,市政府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
或設定地上權。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市有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其他市有土地可合併使用
者。
二、市有房屋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基地面積在五百平
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市有房地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市政府得提供下列優惠:
一、出租:
(一)租期:累計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二)租金: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至
五年減半計收。
二、設定地上權:
(一)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土地租金興建期間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至五年減半計
收,存續期間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第一項但書市有房地之出租,市政府得先行辦理,事後送請臺北市議會
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