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因投資案須使用之市有房地,市政府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
  或設定地上權。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市有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其他市有土地可合併使用
      者。
  二、市有房屋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基地面積在五百平
      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市有房地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市政府得提供下列優惠:
  一、出租:
    (一)租期:累計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二)租金: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至
          五年減半計收。
  二、設定地上權:
    (一)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土地租金興建期間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至五年減半計
          收,存續期間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第一項但書市有房地之出租,市政府得先行辦理,事後送請臺北市議會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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