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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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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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分析、綜合管考業務、研究發展
、推動為民服務、法制業務及動員防災等事項。
二、工商服務科:工業登記與管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商業行政業務
及中小企業輔導業務之督導等事項。
三、公用事業科: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水電承裝業之管理、瓦斯裝管
技工考驗、地下水與溫泉資源管理、取供事業及市場管理業務之行
政督導等事項。
四、農業發展科:農、漁事業、農民團體輔導、農業推廣、農地管理、
農業資材管理、社區綠化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之督導等事項。
五、科技產業服務中心:本市科技產業發展策略之規劃與推動、科技園
區廠商服務事項及獎勵投資招商等事項。
六、資訊室:業務資訊化作業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與管理維
護及督導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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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分析師、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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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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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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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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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市場處、商業處及動物保護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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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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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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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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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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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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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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