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分析、綜合管考業務、研究發展
      、推動為民服務、法制業務及動員防災等事項。
  二、工商服務科:工業登記與管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商業行政業務
      及中小企業輔導業務之督導等事項。
  三、公用事業科: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水電承裝業之管理、瓦斯裝管
      技工考驗、地下水與溫泉資源管理、取供事業及市場管理業務之行
      政督導等事項。
  四、農業發展科:農、漁事業、農民團體輔導、農業推廣、農地管理、
      農業資材管理、社區綠化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之督導等事項。
  五、科技產業服務中心:本市科技產業發展策略之規劃與推動、科技園
      區廠商服務事項及獎勵投資招商等事項。
  六、資訊室:業務資訊化作業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與管理維
      護及督導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分析師、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
  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市場處、商業處及動物保護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