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產業發展局局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各組、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防疫檢驗組:畜禽飼養登記、畜牧場登記、動物傳染病防治、疑患
      傳染病動物之處理、疫情調查、衛生保健、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
      獸醫公共衛生檢驗研究、寵物食品檢驗及動物虐待傷害鑑定、動物
      用藥品輔導管理、動物飼料輔導管理、寵物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事
      項。
  二  動物管理組:動物保護政策規劃、擬定及執行,獸醫業務管理、寵
      物登記及生育控制、飼主責任教育及宣導、經濟動物運送管理、實
      驗動物管理及寵物屍體焚化服務等事項。
  三  動物收容組:流浪動物及野生動物之收容、認領、認養、絕育、救
      傷醫療及管理,動物收容處所管理及生命教育推廣等事項。
  四  產業保育組:寵物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分析,寵物繁殖、買賣、寄
      養、租賃、保管、展示、訓練、殯葬等寵物產業輔導管理、法定消
      費者保護業務、自然公園經營管理及野生動物保育管理等事項。
  五  動物救援隊:流浪動物與野生動物救援、捕捉及管制,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查察取締及違規寵物業查察取締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檔案管理、綜合管考、研究發展、推
      動為民服務、法制業務、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等事項。

  本處置秘書、技正、組長、隊長、主任、技士、管理師、組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保護、防疫、收容及藥品食品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
  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處人員中調派
  之,必要時得委託執業獸醫師辦理。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三  技正。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產業發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
  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