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開發管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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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機關功能,專責輔導管理本市溫
    泉業務,研訂溫泉產業發展策略及政策,特設臺北市溫泉開發管理專
    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溫泉產業發展策略及政策。
  (二)研議本府推動行政院「溫泉開發管理方案」之相關計畫。
  (三)督導本府各機關溫泉開發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
  (四)整合機關功能,落實本府輔導溫泉開發管理業務。
  (五)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溫泉產業升級。
  (六)其他有關溫泉開發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小
    組各項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局提請市長自委員中遴派
    一人兼任,襄助處理相關業務;其餘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十
    七人由本府觀光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產業發
    展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衛生局、文化局、環境保
    護局、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公園路燈管理處、
    商業處、自來水事業處及北投區公所等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兼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業務主管代為出席。其餘由市長遴聘學
    者專家及邀請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
    家公園管理處等府外相關單位派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小組得
    視業務需要設置工作分組。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幕僚工
    作由產業發展局負責,置幹事五至七人,由產業發展局、交通局、工
    務局、都市發展局、自來水事業處及召集人指定相關機關派員兼任,
    協助推動相關業務,並由各相關單位指派辦理溫泉相關業務之科(股
    )長級人員擔任專責聯絡人,配合幕僚作業。

五、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六、本小組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小組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小組審議。
    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府以外相關單位代表及人士,列席說明或提
    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八、本小組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關
    之單位代表或人士,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九、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