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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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於「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
  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
  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公布施行前,為促進貓空地區產業發展、
  改善商業環境、維護公共安全及衛生,特訂定本暫行輔導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
  各相關機關。

  本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申請暫行認許,依本暫行辦法之規定。
  前項營利事業以本暫行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府列管有案者為限。
  本暫行辦法所稱貓空地區,指第一條都市計畫案所定之開發許可範圍。

  貓空地區營利事業,得申請暫行認許經營下列產業:
  一  日常用品零售業:
    (一)飲食成品。
    (二)糧食。
    (三)蔬果。
  二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古玩、藝品。
    (二)鮮花、禮品。
    (三)茶葉及茶具。
    (四)種子、園藝及其用品。
    (五)瓷器、陶器、搪器。
  三  飲食業(限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一)點心店。
    (二)飲食店。
    (三)泡沫紅茶店。
    (四)餐廳(館)。
    (五)咖啡館。
    (六)茶藝館。
  四  餐飲業(不含酒店)。
  五  農藝及園藝業:
    (一)農作物種植物。
    (二)花圃、溫室、苗圃及果園。
    (三)造林。
  六  製茶業。

  貓空地區營利事業申請暫行認許者,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
  文件,向本市商業處提出申請。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如附表。

  各相關機關審查事項如下:
  一  稅捐機關:審查稅務法令規定事項。
  二  本市建築管理處:審查建築物結構及公共安全事項。
  三  本市商業處:審查商業登記法令規定事項。
  四  本府消防局:審查消防法令規定事項。
  五  本府產業發展局:審查水土保持安全事項。
  六  其他會辦機關:審查各該主管法令規定事項。

  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於申請暫行認許時,其場所類別符合臺北市消費者保
  護自治條例規定者,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時,亦同。
  未依前項辦理者,不予發給暫行認許文件。

  申請暫行認許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暫行認許文件。其有效期間
  至本暫行辦法失效時,同時失效。
  前項申請案件所附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二項之申請及補正,應於本暫行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

  前條暫行認許文件,應載明有效期間及下列附款:「獲暫行認許之營利
  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暫行認許:一、擅自擴大營
  業場所或變更經營事項。二、營業行為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
  事,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經相關機關實地訪視發現自行停止營業
  達六個月以上。四、擅自變更營業主體。五、未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
  責任險證明或變更保險內容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經通知限期改正而
  逾期不改正。六、經相關機關實地訪視發現有違反公共安全、消防、水
  土保持、環保及衛生等情事,經勸導而不改正。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
  告禁止事項。」之文字內容。

  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定期針對貓空地區之營利事業進行公共安全、消防、
  水土保持、環保及衛生等事項之檢查及輔導。
  前項之檢查項目,由各相關機關定之。

  獲暫行認許之營利事業,其周邊環境、建築外觀、環保、衛生條件及經
  營方式等,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輔導。

  本暫行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各相關機關定之。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於第一條都市計畫案公布施行三年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