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於「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
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
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公布施行前,為促進貓空地區產業發展、
改善商業環境、維護公共安全及衛生,特訂定本暫行輔導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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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暫行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
各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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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申請暫行認許,依本暫行辦法之規定。
前項營利事業以本暫行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府列管有案者為限。
本暫行辦法所稱貓空地區,指第一條都市計畫案所定之開發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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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空地區營利事業,得申請暫行認許經營下列產業:
一 日常用品零售業:
(一)飲食成品。
(二)糧食。
(三)蔬果。
二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古玩、藝品。
(二)鮮花、禮品。
(三)茶葉及茶具。
(四)種子、園藝及其用品。
(五)瓷器、陶器、搪器。
三 飲食業(限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一)點心店。
(二)飲食店。
(三)泡沫紅茶店。
(四)餐廳(館)。
(五)咖啡館。
(六)茶藝館。
四 餐飲業(不含酒店)。
五 農藝及園藝業:
(一)農作物種植物。
(二)花圃、溫室、苗圃及果園。
(三)造林。
六 製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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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空地區營利事業申請暫行認許者,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
文件,向本市商業處提出申請。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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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機關審查事項如下:
一 稅捐機關:審查稅務法令規定事項。
二 本市建築管理處:審查建築物結構及公共安全事項。
三 本市商業處:審查商業登記法令規定事項。
四 本府消防局:審查消防法令規定事項。
五 本府產業發展局:審查水土保持安全事項。
六 其他會辦機關:審查各該主管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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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於申請暫行認許時,其場所類別符合臺北市消費者保
護自治條例規定者,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時,亦同。
未依前項辦理者,不予發給暫行認許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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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暫行認許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暫行認許文件。其有效期間
至本暫行辦法失效時,同時失效。
前項申請案件所附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二項之申請及補正,應於本暫行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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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暫行認許文件,應載明有效期間及下列附款:「獲暫行認許之營利
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暫行認許:一、擅自擴大營
業場所或變更經營事項。二、營業行為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
事,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經相關機關實地訪視發現自行停止營業
達六個月以上。四、擅自變更營業主體。五、未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
責任險證明或變更保險內容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經通知限期改正而
逾期不改正。六、經相關機關實地訪視發現有違反公共安全、消防、水
土保持、環保及衛生等情事,經勸導而不改正。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
告禁止事項。」之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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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定期針對貓空地區之營利事業進行公共安全、消防、
水土保持、環保及衛生等事項之檢查及輔導。
前項之檢查項目,由各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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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暫行認許之營利事業,其周邊環境、建築外觀、環保、衛生條件及經
營方式等,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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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暫行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各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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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暫行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於第一條都市計畫案公布施行三年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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