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研議納管營利性
室內兒童遊戲場並修正「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期
間,維護臺北市(以下稱本市)相關兒童遊戲場營業場所消費安全及
消費權益,訂定本暫行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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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指有提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服務之無動力
、非機械式設施之室內收費遊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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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各行業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及含有兒童遊戲設施複合式營業者,
依本府93年 3月24日府社六字第 09306061100號函送之「各行業附設
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各局處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決議重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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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處理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作業程序如下(如附表):
(一)依本府社會局或相關單位通報或受理檢舉案件。
(二)本市商業處派員查察營業屬性及行業別:
1.屬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者,由本市商業處提供稽查資料予
本府社會局,同時通知都市發展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等單位,確認其是否符合各管法令
規定;如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由權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業
者改善。
2.非屬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者,由本市商業處將相關稽查資
料通報相關單位依權責處理。
(三)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符合各權管規定者,由本市商業處輔導
業者自主管理,同時函請業者檢具所設置兒童遊戲設施符合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642、 12643之「保證書」、「安全檢
查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證明」等資料,向本市商業處
完成報備程序。
(四)業者依期限完成報備程序者,由本市商業處督導業者每年出具
自行檢查報告;未依期限完成報備程序者,由本市商業處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限期業者改善,並公告相關訊息,同時
副知本府消保官及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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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暫行作業程序分工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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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管機關 │ 分工事項 │
├─────┼──────────────────────┤
│社會局 │辦理營利性兒童遊戲場人員講習或訓練、資料彙整│
│ │等相關事宜。 │
├─────┼──────────────────────┤
│消防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消防管理等相關事宜。 │
├─────┼──────────────────────┤
│建築管理工│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設施逃生通道及動線等公共│
│程處 │安全等相關事宜。 │
├─────┼──────────────────────┤
│環境保護局│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週邊環境衛生等相關事宜。│
├─────┼──────────────────────┤
│衛生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室內環境衛生等相關事宜。│
├─────┼──────────────────────┤
│都市發展局│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符合規│
│ │定等相關事宜。 │
├─────┼──────────────────────┤
│商業處 │主管百貨公司、賣場等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及其他專│
│ │營營利性質兒童遊戲場之稽查、通報及輔導業者自│
│ │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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