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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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
)監督輔導,特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水利會監督輔導,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水利會訂定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本府核定: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任務。
五、會員。
六、會務委員會。
七、執行機構。
八、水利小組。
九、權責區分。
十  經費。
十一、營運。
十二、糾紛處理。
十三、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定章程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
辦理補正。

本府對水利會之業務,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依會
別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政風等各項業務年
度檢查。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查,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檢查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不良者
,應予糾正或限期改善。

本府對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六、其他輔導事項。

水利會運用資金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應依財團法人監督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其捐助計畫應報本府核定。水利會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
應明定該水利會指派之代表若干人擔任董事,並應可確保捐助目的之達成
,對所指派之人員,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前項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其職務異動時,亦同
。

水利會應訂定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表,報請本府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