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
)財務處理,特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水利會財務處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水利會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收入。

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興建、養護及改善有關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二、用人及管理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
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其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
行者,應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
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水利會與第一項存儲銀行之權利義務以契約約定之,並應事先報請本府核
定。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水利會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各年度事業預
算編審與執行及決算編製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預算編審與預算執行及決算編製規定,由本府定之。

水利會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辦理
。

水利會不動產之處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不動產處理規定,由本府
定之。

水利會之採購應注重公平、公開、效率及品質,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規定之補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採購作業規定辦理
。
前項採購作業規定,由本府定之。

水利會出納、財物、車輛及宿舍管理,準用事務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
水利會印鑑管理,應達到內部控制目的,各項存款及支票應由會長、主辦
主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具名簽章,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分別保管。

本府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定
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應詳實答覆提供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