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5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村建設
  及農地管理,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設置臺
  北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市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應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提供資金協助本府產業發展局、本市各區公所、農民團體及農業相
      關基金會,從事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支出。
  二、辦理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支出。
  三、農業推廣、農民教育等計畫執行支出。
  四、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金支出。
  五、農業天然災害補償金、植物防疫、檢疫及銷毀費用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七、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
      票券等之短期投資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