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救濟補助費用應於預定拆除日前一個月內發放,但第八條第二款之配合
  拆遷獎勵金應於建築物自行拆除或騰空點交後一個月內發放。
  救濟補助費用之受領權人,應於費用發放期限內向建管處辦理領款,自
  發放期限屆滿次日起逾六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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