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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危險山坡地聚落之合法建物,經依本自治條例強制拆遷或經協調同意拆 遷者,其安置、補償,準用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暨農作改良 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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