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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危險山坡地聚落應實施安全管理,主管機關每年應進行巡勘、監測,評 估其危險影響程度,建議是否列為拆遷處理;並應提出颱風豪雨期間之 緊急疏散計畫及收容安置方案,必要時得調整危險山坡地聚落安全管理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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