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違章建築,除民國五十二年以前經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
  有案之違章建築外,應由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處分權人)檢附下列文
  件之一證明,主管機關並應派員協助查明之:
  一  戶籍設籍或門牌編釘證明。
  二  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
  三  繳納自來水、電費收據或證明。
  四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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