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之補助費用如下:
一 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依下列基準發給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處
分權人):
(一)舊有違建每平方公尺發給六千一百元。但超過六十六平方公
尺部分,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未達六十六平方公尺者,
以六十六平方公尺計算。
(二)既存違建每平方公尺發給三千八百元。
(三)未滿一平方公尺之尾數,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四)違章建築作營業使用者,在拆遷公告二個月前,持有繳納營
業稅據正式營業者,得就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計算,發
給營業補助費。二十平方公尺以下一律發給三萬元,每增加
一平方公尺加發五百元。但不得超過五萬元。
二 配合拆遷獎勵金: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處分權人)在限期內自行
拆除或騰空點交違章建築者,發給拆遷補助費百分之六十之配合拆
遷獎勵金,如有二人以上共有者,共同具領或按持分計發之。逾期
未自行拆除或騰空點交者,不發給配合拆遷獎勵金。
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時,有關建築物及現場物品,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
處分權人)應自行搬離,如未搬離,視為廢棄物,由主管機關逕行處理
,不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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