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違章建築之補助費用如下:
  一  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依下列基準發給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處
      分權人):
      (一)舊有違建每平方公尺發給六千一百元。但超過六十六平方公
            尺部分,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未達六十六平方公尺者,
            以六十六平方公尺計算。
      (二)既存違建每平方公尺發給三千八百元。
      (三)未滿一平方公尺之尾數,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四)違章建築作營業使用者,在拆遷公告二個月前,持有繳納營
            業稅據正式營業者,得就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計算,發
            給營業補助費。二十平方公尺以下一律發給三萬元,每增加
            一平方公尺加發五百元。但不得超過五萬元。
  二  配合拆遷獎勵金: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處分權人)在限期內自行
      拆除或騰空點交違章建築者,發給拆遷補助費百分之六十之配合拆
      遷獎勵金,如有二人以上共有者,共同具領或按持分計發之。逾期
      未自行拆除或騰空點交者,不發給配合拆遷獎勵金。
  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時,有關建築物及現場物品,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
  處分權人)應自行搬離,如未搬離,視為廢棄物,由主管機關逕行處理
  ,不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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