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違章建築現住戶搬遷、安置救濟補助費用如下:
  一  人口搬遷費:
      (一)於第六條之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違章建築現址設有戶籍,並
            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在戶籍遷出後,依下表發給人口搬
            遷費。但於拆遷公告後,因結婚或生育增加之人口,不受六
            個月之限制。
            ┌─────────┬──────────┐
            │    人    數      │     人口搬遷費     │
            ├─────────┼──────────┤
            │    一人          │     五萬元         │
            ├─────────┼──────────┤
            │    二人          │     六萬元         │
            ├─────────┼──────────┤
            │    三人          │     七萬五千元     │
            ├─────────┼──────────┤
            │    四人          │     九萬元         │
            ├─────────┼──────────┤
            │    五人          │     十萬五千元     │
            ├─────────┼──────────┤
            │    六人以上      │     十二萬元       │
            └─────────┴──────────┘
      (二)非本國籍配偶如於第六條之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違章建築現
            址有居住事實者,應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內政部警政署
            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境紀錄、居留證(依親居留證或永久居
            留證)、護照及其他相關居留證明文件供建管處審查,並比
            照前目標準發給人口搬遷費。
  二  安置補助費:領有人口搬遷費之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處分權人)
      ,予以安置補助費三十六萬元。但其為二人以上共有時,應共同或
      按持分具領。
  三  特別救濟金:經當地區公所調查屬低收入戶或生活特別困難戶者,
      每戶發給特別救濟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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