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現住戶搬遷、安置救濟補助費用如下:
一 人口搬遷費:
(一)於第六條之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違章建築現址設有戶籍,並
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在戶籍遷出後,依下表發給人口搬
遷費。但於拆遷公告後,因結婚或生育增加之人口,不受六
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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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數 │ 人口搬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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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 │ 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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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 │ 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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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 │ 七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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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 │ 九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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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人 │ 十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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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人以上 │ 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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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本國籍配偶如於第六條之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違章建築現
址有居住事實者,應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內政部警政署
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境紀錄、居留證(依親居留證或永久居
留證)、護照及其他相關居留證明文件供建管處審查,並比
照前目標準發給人口搬遷費。
二 安置補助費:領有人口搬遷費之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處分權人)
,予以安置補助費三十六萬元。但其為二人以上共有時,應共同或
按持分具領。
三 特別救濟金:經當地區公所調查屬低收入戶或生活特別困難戶者,
每戶發給特別救濟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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