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
  關。
  管理機關得設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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