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各級農會人員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出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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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會人員申請以農會經費補助出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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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會人員出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一)政府機關指定者。
(二)應國際性組織或機構、國外政府或民間相關機關團體之邀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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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與農會業務相關之民間組織指定者。
(四)無前三款情形而因業務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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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者,以左列人員為限:
(一)選任人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農事小組組長及副組長。
(二)聘任人員:服務該農會年資達二年以上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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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會補助人員出國,除政府機關指定者外,須其上年度盈餘在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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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會人員出國考察或研習申請補助案件,除政府機關指定之情形外,
其項目須與該農會之會務、業務或計畫開辦之事業相關,而前往之國
家或地區足資借鏡者;選任人員出國須擬訂出國考察(研習)計畫,
專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聘任人員須擬訂出國考察(研
習)計畫,專案提經理事會議決通過。
前項出國考察(研習)計畫,應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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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除政府機關指定者,以年每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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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農會人員出國補助經費規定如左:
(一)出國經費應編列在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
(二)農會選聘任人員出國每人每次最多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由農會
視財務狀況斟酌補助,核實報支。但因公開會、洽辦業務或經政
府機關指定出國者,得比照公務人員國外旅費標準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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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農業人員出國申請農會經費補助,應檢附左列證件:
(一)農會經費補助出國審核表。
(二)出國計畫及行程表(依第三點第二款及第四款申請者)。
(三)邀請函(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書)。
(四)預算書。
(五)當年度預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報經本
府備查之文件。
(六)選任人員申請補助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聘任人員
申請補助案提經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報經本府備查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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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農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其所屬農會應將有關案件陳報本府核辦,農
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案件,符合本要點有關規定者,本府應函復農會
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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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比照公務人員國外旅費標準補助出國人員應於回國一個半月內
,提出書面報告,其內容須包括所屬農會應自行辦理之具體建議,
由農會分送各級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機關查考。逾期未提出者
,不得報銷;其已報銷者,應悉數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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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情事,應即撤
銷核准,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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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人員出國後,如查覺其行為與原申請任務不
符時,不得報銷;其已報銷者,應悉數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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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人員,各該所屬農會應列冊查考,對因故未
能成行者,農會應報本府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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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建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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