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糧商執照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一)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左列米、穀、麵粉、小麥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
      之雜糧業務者,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之規定,屬於特許業務,
      應依糧商登記規則規定,為糧商登記並領取糧商營業執照後,始得
      營業。
    1.零售業務。
    2.批發業務。
    3.採購運銷業務。
    4.經紀業務。
    5.倉庫業務。
    6.加工業務(礱穀、碾米、磨製麵粉及以三匹馬力以上動力製造麵條
      、米粉)(依據糧商登記規則第一條)。
(二)應具備條件(依糧商登記規則第二條)
    1.零售業務者,應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六百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現
      定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2.批發業務者,應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五千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現
      定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
    3.採購運銷業務者,應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一萬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
      (現定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4.倉庫業務者,應具有存放一萬五千公斤稻穀或小麥容量以上之合理
      倉庫及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六百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現定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
    5.加工業務者,應具有加工設備及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六百公斤價格
      以上之資本(現定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6.經紀業務者:應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一萬五千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
      (現定新臺幣七萬五千元以上)。申請二項以上者,應具有各該項
      應具備之條件。
      合作社及農會以全體社員或會員認定之投資總額,為經營糧食業務
      之資本。
(三) 糧商之分支行號,廠庫或分公司合作社,農會之分支機構經營糧食
      業務者,應另為糧商登記領取糧商營業執照。(糧商登記規則第四
      條)。
二、應繳證件:(依據糧商登記規則之規定)。
  1.申請設立,變更或補(換)發執照者,均須附送負責人二吋半身相片
    二張,農會及合作社為總幹事或經理之相片。
  2.經營米谷之採購運銷及經紀業務者,應加附糧食採購運輸證明書印鑑
    表三份,僅倉庫或加工設備變更者免附。
  3.公司組織申請設立及變更換照者,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營
    業計畫書,董監事及職員名冊各三份。
  4.合夥經營者,應附合夥契約副本三份。
  5.變更及補(換)發執照登記者,除農會合作社外,應加附參加糧食業
    同業公會會員證明二份。
  6.負責人或合夥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
    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二份。
  7.變更換照及原領執照破損換發者,均須檢附原領執照,如原領執照遺
    失應刊報聲明作廢並檢附原刊報紙二份。
  8.負責人死亡變更,有繼承關係者.應加附被繼承人原戶全部戶籍謄本
    或足以證明具有繼承權全部名單之戶口名簿影本二份,繼承人在二人
    以上其放棄繼承營業者,應加附拋棄繼承同意書二份。
  9.申請人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房屋合法使用證明。
三、申請手續: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四份(向本市米穀商業同業公會購用)檢附有關
    文件,先向建設局出納股繳納規費九0元後,交給建設局總收發室收
    件,建設局審查後,加具審查意見轉送臺灣省糧食局核發執照。
四、糧商設立(變更)登記作業流程圖:
@[圖]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三冊30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