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休閒農場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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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本市農業資源,提供市民體驗農
  業活動及場所,輔導發展本市休閒農業,並規範休閒農場之設置條件及
  輔導,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訂事項依「休閒農業輔導辦法」規定辦
  理。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休閒農場設置審查及輔導之承辦機關為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
    設局)。
  (二)休閒農場有關營建、交通及環境保護等事項之承辦機關分別為本
    府工務局、交通局及環境保護局。
三、凡申請土地具有農業資源或田園景觀,並位於本市農業區、保護區內
  ,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置休閒農場:
  (一)在本市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
  (二)本市法人農場。
  (三)本市農會及農田水利會。
  (四)農業企業機構。
四、休閒農場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清冊及證明(如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附土地使
    用同意書或承租契約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地形圖(一千分之一以上)。
  (六)經營計劃書:
        1.農場內資源現況(農業生產種類及規模、現有設施、場內特殊
        景觀、特殊經營方式等)。
        2.農場外資源現況(交通動線及停車需求分析、與休閒農業區之
        關聯性、與附近遊憩資源之關聯性)。
        3.土地使用規劃。
        4.整體發展目標(農業生產之願景、休閒農場經營與發展方向、
        營運及管理、休閒農場與環境自然、生態維護及山坡地保育之關
        聯性)。
        5.基地位置圖、實測地形圖、設施配置圖、開發整地範圍圖、各
        部詳圖(含擋土護坡、排水、沉砂等設施)。
五、休閒農場申請、審查及變更程序如下: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向農場座落所在地區之農會提出申
    請,各區農會應就申請人資格及應檢附文件予以審查(不完備者通知
    補正)並函轉建設局會同相關單位勘查及會審。依第三點其他各款申
    請者,逕向建設局提出申請。
  (二)經勘查及會審通過後,由建設局簽報本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並
    於六個月內完成及申請勘驗,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三)申請變更時,依前二款之程序辦理。
  (四)勘驗合格後,由本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休閒農場登記證
    。
六、休閒農場一般核准基準:
  (一)休閒農場之土地需完整不得分散且面積不得小於0.五公頃。
  (二)休閒農場土地使用及開發應符合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之
    規定。
  (三)休閒農場之各類設施及構造物,除農路外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
    面積百分之十,構造物不得設置於林地目上且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面
    積(不含林地目)百分之五。總構造物面積不得超過0.一公頃。
  (四)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設施及構造物如下:
        1.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設施:
         (1)入口意象設施 -- 高度一.八公尺以下。
         (2)教育解說廣場 -- 透水性鋪面。
         (3)圍籬 -- 高度一.八公尺以下。
         (4)導覽解說指示牌。
         (5)自然步道 -- 寬度在二公尺以下。
        2.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構造物:
         (1)廁所 -- 以臨時性設施為宜。
         (2)洗手臺。
         (3)農用蓄水池 -- 總容積二十噸以下。
         (4)免受現行法令限制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簡易寮舍)。
         (5)涼亭 -- 一三.二平方公尺以下以木造結構為原則,滴水簷
          高度三公尺以下,涼亭總面積不得超過容許總構造物面積百分
          之二十。
          相關構造物經複勘合格後由建設局函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備查。
七、休閒農場經核准登記後,各場因應定期實施維護檢修;其經營管理績
  效優良者,本府得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