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產業局受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
      萬五千元。
  二、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
      五千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內容者,依前項基準
  減半收費。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
  書內容實質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核減泉量者,免收審查費。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者,免收第一項及第二項審
  查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