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農、漁、畜產運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營運,並促使本府股權代表(以下簡稱股權代
表)確實行使職權,以維護本府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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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權代表行使職權,應遵守下列法令規定,於執行職務時,應注意維
護本府權益,並依本府及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交付之任務執行:
(一)公司法。
(二)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派兼公民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考
核要點。
(四)本注意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令。
前項法令,本府於遴派股權代表時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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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權代表應出席公司定期及臨時召開之會議,參與公司決策。
前項會議不能親自出席者,應委託本府其他股權代表參加,如委託確
有困難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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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權代表經臺北市議會邀請者應列席報告備詢,如不能親自出席,應
敘明理由,送本府轉達臺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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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權代表行使職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會議或行為前,就相
關議題或行為加註意見通報主管機關。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請其他
股權代表、本府法規委員會及本府其他相關機關先行研商,並請擔任
該公司最高職務之股權代表或互推一人為主席,以維護本府權益。
(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重大轉投資、捐贈、財產購買或移轉。
(三)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經營或財產。
(四)財務上之大變更。
(五)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契
約。
(六)經理級以上之人事聘、解任。
(七)董事、監察人及員工待遇案。
(八)公司有遭受重大損失之虞者。
(九)其他涉及本府權益或公司營運之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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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指定股權代表擔任公司最高職務者,應負責聯繫其他股權代表,
並指定股權代表一人就相關業務每半年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但
最高職務者,如有怠於執行上開義務時,其他股權代表應個別或共同
向主管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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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司之營運,得每半年或於必要時隨時邀請股權代表
共同商議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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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對股權代表之任務考核,依「臺北市政府派兼公民營事業轉
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考核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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