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一)推廣綠化觀念,奠定綠美化推動基礎,建立優質城市景觀。
(二)進行綠化、園藝、農業知識之教育宣導,提昇本市市民綠美化素
養。
(三)加強本市公共空間景觀改善,提供本市市民更優質之環境品質。
(四)辦理綠美化推廣活動,以提供本市市民健康正當之知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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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時間:各會計年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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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對象:本市綠化、農業相關之基金會、與綠化推廣或研究相關之
法人、團體、教育學術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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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申請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之最高
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公共空間綠美化及推廣計畫預算百分之六
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
為上限;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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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及
主辦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目的、工作內容、預算細目
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以word程式輸入,計畫
書附磁碟片函送本局。
(二)本局依本須知相關規定及內部行政程序審核,經審核通過後函請
該單位備妥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
一次或分期核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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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改善、推廣或教育宣導本市公共空間景觀改善及提
升市民綠美化知識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提升本市農業、綠化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四)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五)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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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
成果(如附件二)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
本局(經專案簽准者免受此限制)。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
原始憑證依經費項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三)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
單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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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
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
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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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評鑑: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執行計畫成效則列為下年度申請
補助之審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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