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為推動工業及商業(以下簡稱工商業)節約能源,促進能源合理
  及有效使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兼顧產業發展,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能減碳:指加強能源管理減少能源之損失和浪費,提高能源使用
      效率,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及使用再生能源,以減少溫室氣體之
      排放,防止氣候暖化。
  二、工業:指使用人力或動力機械,以物理、化學或其他方法,將有機
      或無機物質轉變或製造成新產品;或產品大修、改型改造作業;或
      機械設備之專用零組件與其所屬設備主體之製造;或產業機械及設
      備之維護及安裝、組件之組裝。
  三、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方式經營之事業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委任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執行。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能源,其主要類別如下:
  一、電能。
  二、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
  三、燃料油。
  四、再生能源。
  五、其他市政府指定之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