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輔導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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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為輔導工商業節能減碳,得依第四條所定能源主要類別建置每月
使用達一定數量以上之用戶資料。
市政府得命能源供應事業提供前項用戶資料。
第一項一定數量,由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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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為輔導工商業節能減碳,得成立服務團,依行業別提供節能減碳
之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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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為推動工商業節能減碳及發展再生能源,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
或補助:
一、實施節能減碳計畫經考評績優者。
二、推廣節能產品經考評績優者。
三、使用節能產品績效優良者。
四、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表現優異者。
五、發展或製造再生能源設備,經考評績優者。
前項之獎勵或補助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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