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輔導及獎勵
  市政府為輔導工商業節能減碳,得依第四條所定能源主要類別建置每月
  使用達一定數量以上之用戶資料。
  市政府得命能源供應事業提供前項用戶資料。
  第一項一定數量,由市政府公告之。

  市政府為輔導工商業節能減碳,得成立服務團,依行業別提供節能減碳
  之技術服務。

  市政府為推動工商業節能減碳及發展再生能源,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
  或補助:
  一、實施節能減碳計畫經考評績優者。
  二、推廣節能產品經考評績優者。
  三、使用節能產品績效優良者。
  四、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表現優異者。
  五、發展或製造再生能源設備,經考評績優者。
  前項之獎勵或補助要點,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