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查核或評估輔導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市政府得派員進入工商業之廠 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工商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市政府進行前項查核或評估輔導,必要時得會同專家學者辦理。 查核人員於實施查核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評估輔導,市政府應作成報告書,其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 ,應限期令其改善。 第一項查核或評估輔導之對象,由市政府依行業別或使用能源規模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