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查核或評估輔導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市政府得派員進入工商業之廠
  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工商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市政府進行前項查核或評估輔導,必要時得會同專家學者辦理。
  查核人員於實施查核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評估輔導,市政府應作成報告書,其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
  ,應限期令其改善。
  第一項查核或評估輔導之對象,由市政府依行業別或使用能源規模公告
  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