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
  經市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
  續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