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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 經市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 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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