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市政府限期提供,仍不提供者,處負責人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提供;屆期仍不提供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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