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使用照明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騎樓如距離騎樓地面十八公分處量測晝光照度小於一百 Lux(勒克 斯)始可開啟照明設備,且其照度應維持在一百至三百 Lux之間。 二、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 三、禁止使用白熾燈。但因營業屬性需要,經市政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