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使用照明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騎樓如距離騎樓地面十八公分處量測晝光照度小於一百 Lux(勒克
      斯)始可開啟照明設備,且其照度應維持在一百至三百 Lux之間。
  二、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
  三、禁止使用白熾燈。但因營業屬性需要,經市政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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