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為執行社區參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辦「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中有關第十二組(加
    油站、加氣站)、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傳統零售市場)、第三十四
    組(特種服務業)及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危險物品及高壓
    氣體分裝業),應辦理社區參與事項所生之費用,該項費用應由申請
    人負擔,並於申請時預先繳納。

四、申請人於申辦社區參與前應預先繳納新臺幣三十萬元整,由本局開立
    臨時收據交申請人收執。
    前項費用如有不足者,本局隨時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繳,逾期仍未
    繳交者,得停止辦理。

五、第四點費用應支付相關之項目如下(詳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
    社區參與公聽會項目收費標準表):場地使用費、會場佈置費、錄音
    錄影費、專家學者出席費、人員誤餐加班費、交通費及其他臨時必要
    性之支出,前項辦理程序及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原
    始支付憑證由本局收存保管,申請人得於本局辦理社區參與作出適當
    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本局查閱相關支付憑證。

六、本局辦理社區參與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結算,並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