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臨時集中場營業之攤販,應成立對內自理組織,負責執行下列事務 : 一、攤販營業之維持。 二、臨時攤販集中場清潔衛生之管理。 三、有關規費之催繳。 四、違規或無證攤販之查報。 五、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攤販自理組織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務者,產業局得令其改選負責人。市 政府於必要時,亦得設置管理員執行前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