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攤販經納入臨時攤販集中場或市場營業後,原地應予整理照相存證,並
  副知警察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