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送產業局審查,經核發攤販營
  業許可證,始得營業,並得加入攤販協會為會員。
  前項攤販營業許可證一戶僅得申請一證。但婚前取得者不在此限。申請
  設置攤販,如涉及私人土地,而不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應檢具所有權
  人同意書。
  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如欲繼續營業,應於期滿前三個月重
  新提出申請。
  攤販申請人收到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攤販營業許可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違者,不發攤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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