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為限: 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 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 三、身體殘障。 四、能提出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 滿五十歲,無其他收入,家庭賴其生活。 前項經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由市場處繪製攤位平面圖,並由攤販 簽章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