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組織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
  權。
  家長會依實際運作需要,得設立常務委員會。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
      訊方式行之。
      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
      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
  成之;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包括國小附設幼稚園),每滿十
  班得增置二人。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
  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
  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
  委員互選五至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
  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人數至多以九
  人為限。設常務委員會時,應於組織章程中自定常務委員任務,開會時
  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
  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
  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
  之。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