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 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家長會應置出納 、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 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 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 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