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
  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家長會應置出納
  、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
  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
  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
  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