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 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 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 ,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