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
  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
  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
  ,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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