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
  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
  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
  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
  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
  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
  效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
  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
  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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