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 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 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 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