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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 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 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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