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
  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
  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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